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同標準第3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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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同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上述內容主要係針對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予以定義,並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玻璃為原料,製程中使用氫氟酸及其他酸類進行玻璃減薄等程序,製成玻璃基板(供液晶顯示器作為玻璃基板使用),該製程條件與前揭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之定義相符,屬前揭標準適用對象。本案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