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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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發生後 24 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 15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 77 條所稱故障,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二、本案鋼鐵冶鍊業所裝設之袋式集塵器,因濾袋破損,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監測數據紀錄值超過排放標準乙節,不論破損之規模為小點破損或大規模破損,如經研判係因維護不良所致,而非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者,依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並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得免處罰之規定。爾後貴轄倘有公私場所之相關防制設施發生故障,建議其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報備,並進行後續之檢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