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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告「臺中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規定適用管制對象,為臺中市境內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告「臺中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規定適用管制對象,為臺中市境內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有關貴轄民眾於加油站加油,發生上述公告規定禁止之強迫加油行為,適用之管制規定疑義乙節,請貴局逕依權責釐清公告規定適用對象「加油站」,是否包括加油站內自行使用加油槍之民眾。

二、另加油站內自行使用加油槍之民眾與加油站有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1 項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乙節,建請貴局參酌法務部 93 年 4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30008196 號函(影本如附)釋示個案判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查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告「臺中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規定適用管制對象,為臺中市境內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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