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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案本署試辦會審作業期限,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據本署調查結果,會審作業確有效減少受委託機關與地方環保機關於許可證核發及查核之爭議,請各機關仍持續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案本署試辦會審作業期限,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至 97 年 2月 29 日止,據本署調查結果,會審作業確有效減少受委託機關與地方環保機關於許可證核發及查核之爭議,請各機關仍持續辦理。

二、本署近期將邀集各機關辦理加強會審作業研商會,俾利提升會審作業品質,使會審作業更臻完善。

三、有關會審作業原則,本署已於 96 年 9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67098 號函知貴機關辦理,請參考(諒達)。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本案本署試辦會審作業期限,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據本署調查結果,會審作業確有效減少受委託機關與地方環保機關於許可證核發及查核之爭議,請各機關仍持續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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