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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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所謂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之虞者。又依同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及堆置廠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貴局清查該廠許可資料發現,其廠區內部分土地不符「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無法作為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及堆置廠程序使用。倘該廠使用廠區面積因用地不符規定而有變動,達異動或變更之條件,則該廠應向貴局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