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依同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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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依同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 3 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二、有關○○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經徵收作為縣道使用之土地,雖屬該公司所有,惟已非屬該公司工廠用地管理範圍,且該土地係作為縣道供公眾通行使用,屬地方政府管理,貴局在該土地執行周界異味空氣污染物採樣,與標準規定之周界外採樣規範並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