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91年10月30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因應緊急程序將原物料導入燃燒塔處理之年操作總時數應低於100小時,固定污染源常態下正常操作,製程所排放之廢氣,應導入防制設備作有效處理,廢氣燃燒塔係作為處理緊急排放廢氣之用,倘有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即可認定為緊急程序使用,固定污染源應將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而非將廢氣燃燒塔作為一般污染防制設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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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1 年 10 月 30 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因應緊急程序將原物料導入燃燒塔處理之年操作總時數應低於 100 小時,固定污染源常態下正常操作,製程所排放之廢氣,應導入防制設備作有效處理,廢氣燃燒塔係作為處理緊急排放廢氣之用,倘有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即可認定為緊急程序使用,固定污染源應將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而非將廢氣燃燒塔作為一般污染防制設備使用。
二、本案本署業於 96 年 9 月 10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65007 號函釋依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廢氣燃燒塔除維持母火燃燒外,平日不可使用,且因緊急程序使用之年操作總時數,不可高於 100小時。
三、本案○○工業區使用之廢氣燃燒塔倘屬應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其廢氣燃燒操作年總時數,超過 100 小時,則違反「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應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