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96年10月30日環署空字第0960078436號函示,係依貴局高市環局一字第0960043901號函所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之異戊四醇化學製程所產生之廢液,先儲存於廢液儲槽後再送廢液焚化爐處理之適用法令規定」;另有關96年5月2日環保e言堂編號08A02097案件之回覆內容,則係依廠商所詢:「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廠內製程產生之有機廢液及重油為燃料,其製程所需非以焚化廢棄物為目的之適用法令規定」,兩者所詢適用對象及法令規定皆不相同,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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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 96 年 10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78436 號函示,係依貴局高市環局一字第 0960043901 號函所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之異戊四醇化學製程所產生之廢液,先儲存於廢液儲槽後再送廢液焚化爐處理之適用法令規定」;另有關 96 年 5 月 2 日環保 e 言堂編號 08A02097 案件之回覆內容,則係依廠商所詢:「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廠內製程產生之有機廢液及重油為燃料,其製程所需非以焚化廢棄物為目的之適用法令規定」,兩者所詢適用對象及法令規定皆不相同,合先敘明。
二、有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申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或廢棄物焚化爐處理程序案,請依現場實際情形判定後,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