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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對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其中第五批堆置場製程別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有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函詢對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其中第 五批堆置場製程別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對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其中第五批堆置場製程別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為加強營建工地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本署於 92 年 5 月 28 日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爰此,本署乃於 93年 12 月 22 日修正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是以前揭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定義,應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相同。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營建工地,係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工程進行期間,營建業主應依規定妥善作好工地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完工後即應將工地復原,以避免逸散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對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其中第五批堆置場製程別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有疑義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