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利用旋窯處理中油公司含油土壤,適用許可管制規定案
要旨
函詢貴轄○○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利用旋窯處理中○公司 含油土壤,適用許可管制規定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利用旋窯處理中○公司含油土壤,適用許可管制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2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則應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若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變更規定者,應依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以水泥製造程序,處理中○公司含油土壤,倘其因原物料改變及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各項操作內容,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年許可排放增加量達變更規定條件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倘其未涉及變更者,依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