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光電業無塵室一般排氣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量有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光電業無塵室一般排氣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否納入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量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光電業無塵室一般排氣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量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3 條規定,該標準適用於從事液晶面版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管制項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不分製程或一般排氣管道,其為排放前揭污染物者,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污染環境。
二、有關貴局對○○公司○○廠其無塵室內製程廢氣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已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另其面版製造烘乾程序及機台清潔程序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由一般排氣管道排放,應否納入許可證管制有疑義乙節,光電業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不論由製程排放管道或一般排氣管道,其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自應將其排放管道之排放量均納入許可內容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