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廠函詢其從事廢液焚化處理程序(M02製程),原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該程序併入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3製程)後,是否仍屬該標準適用對象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廠函詢其從事廢液焚化處理程序(M02 製 程),原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該程序 併入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 (M03 製程)後,是否仍屬該標準適用對象 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廠函詢其從事廢液焚化處理程序(M02 製程),原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該程序併入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 (M03 製程)後,是否仍屬該標準適用對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 10 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上述係有關前揭標準適用對象及管制之污染物規定。
二、本案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檢附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資料顯示,該公司之廢液焚化處理程序係處理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3 製程)所排放之有機廢液,屬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倘該公司 M02製程併入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編號 M03),倘其實質仍為廢液焚化處理程序則仍應符合前揭標準規定,不因製程名稱不同,而適用不同之排放標準。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