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之燃料(木屑)屬原料或廢棄物,及其應符合之廢氣排放標準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之燃料(木屑)屬 原料或廢棄物,及其應符合之廢氣排放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之燃料(木屑)屬原料或廢棄物,及其應符合之廢氣排放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一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即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非屬上述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廢氣中之戴奧辛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二、本案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木屑為燃料,倘該木屑來自工廠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係依法收受廢木材為原料,以再利用或處理方式,經加工處理製成之木屑,認定屬該再利用或處理機構生產之產品,不視為廢棄物;倘該木屑直接來自家戶或事業拋棄、放棄或不願再使用之物質者,始屬廢棄物範疇。
三、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該公司使用之木屑屬原料或廢棄物、其應檢具之文件及應適用之戴奧辛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