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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均未提出停工報備,其辦理完工結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停工工期是否可扣除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函詢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均未提出停工報備,其辦理完工結算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停工工期是否可扣除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均未提出停工報備,其辦理完工結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停工工期是否可扣除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此係規範涉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資料有異動時,應於完工時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事宜。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之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除。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應於事前報備,由環保機關查核確認該期間是否確實停工,並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者,即可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之工期應予以扣除。

三、本案營建工地於施工過程倘有停工情事,即應依上開規定向貴局報備停工並經確認,且該工地已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者,方可免徵停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該營建工地因故停工,業主未事先提出停工證明向貴局報備,僅於完工結算時方補提出停工相關證明文件,與前揭規定不符,且貴局亦無從確認其所提停工期間是否已進行相關防制措施,致無產生任何粒狀物污染之情形,其停工工期不得扣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均未提出停工報備,其辦理完工結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停工工期是否可扣除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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