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疑義案
要旨
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疑義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另依同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5 款規定,焚化爐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且燃燒處理之廢棄物含氯量低於 0.015% 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檢測。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重新要求檢測。
二、本案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詢問製程廢氣收集至洗滌塔處理後之洗滌水,為判定洗滌水含氯量,應採行何種檢測方法乙節,建議可依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水中陰離子檢測方法-離子層析法(W415.52B)、水中氯鹽檢測方法-硝酸汞滴定法(W406.52C),或水中氯鹽檢測方法-硝酸銀滴定法(NIEAW407.51C)執行檢測,該等方法係針對水中可游離之微量(數)無機性氯離子予以檢測。詳細檢測內容及檢測機構可逕上本署網站查詢(環境檢驗所首頁> 檢測方法查詢,http://www.niea.gov.tw/analysis/epa_www.htm )。
三、另所提鍋爐燃料為天然氣與洗滌塔混燒,其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何乙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備註 2. 規定:「混合燃料之計算方式為 Ax+By+Cz ,排氣以乾基計算。其中 A 為氣體燃料之 NOx 排放標準、B 為液體燃料之 NOx 排放標準、C 為固體燃料之 NOx 排放標準;x 為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y 為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z 為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此係規範固定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其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之計算方式,故在考量合理管制其燃料混燒後之排放情形,得爰引前揭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混合燃料計算方式,據以核定其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
四、又該廠排放管道(P003)污染物為粒狀污染物及硫氧化物是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8 條規定計算乙節,倘為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且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該標準第 9 條規定,依第 7 條至第 8 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故該公司之排放管道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分別計算所得之較高高度,設置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排放管道。
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