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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再次函詢有關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煙道排氣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貴局再次函詢有關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 程序(M01 )煙道排氣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再次函詢有關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 )煙道排氣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檢測頻率屬第 2 級者,每 6 個月檢測 1 次,於每年 1 月至 6 月期間及 7 月至12 月期間內應各執行 1 次檢測,但 2 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9 個月。另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排放管道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濃度及排放量每半年應檢測 1 次。

二、同辦法第 8 條 2 款規定,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又同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檢驗測定結果經審查,如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或重新檢測,補正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限期補正以 1 次為限。

三、本案該公司於 97 年 8 月 7 日取得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 )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該製程適用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於每半年(1~6 月及 7~12 月)各檢測 1 次,該公司 98 年 3 月 9 日進行之定期檢測,可作為 98 年上半年之定期檢測資料,惟 2 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 9 個月。

四、又倘該公司位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因受金融風暴影響,未能依規定之操作條件進行檢測者,得依本署 98 年 8 月 19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73961 號函說明四規定,經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認定後,向貴局提出替代方式申請替代檢測條件,該次檢測結果得納入定期檢測參考資料,適用期間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五、另本署 98 年 6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48958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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