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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後之翌日起算90日期間,共複查6次結果,皆未完成改善,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貴局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後之翌日起算 90 日期 間,共複查 6 次結果,皆未完成改善,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 所稱情節重大情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後之翌日起算 90 日期間,共複查 6 次結果,皆未完成改善,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一)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不在此限。(二)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二、又依據同準則第 4 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並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日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及同準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主要在規範主管機關確實善盡督導已違反規定污染源儘速完成改善之責,且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對公私場所未依改善期限完成改善者執行按日連續處分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分,促使已違反規定污染源儘速完成改善,達以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執行,督促履行改善義務之目的。

三、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 90 日者,屬情節重大情形之一。倘貴轄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90 日,共複查 6 次,皆未完成改善,其按日連續處罰日數,扣除公私場所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暫停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後,依公私場所實際未完成改善日數累計達 90 日者,屬符合上述情節重大之認定依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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