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台灣自來水公司○○營運所○○淨水場,因包商作業疏失造成氯氣外洩之空氣污染情事,其告發處分對象認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台灣○○○公司○○營運所○○淨水場,因包商作業疏失造成氯氣外 洩之空氣污染情事,其告發處分對象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公司○○營運所○○淨水場,因包商作業疏失造成氯氣外洩之空氣污染情事,其告發處分對象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違反前述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對象應為污染行為人,倘污染行為係由承攬業務公司所屬人員所執行,因承攬業務公司對人員教育訓練及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負有管理之責,其污染行為人應認定為承攬業務公司,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轄台灣○○○公司○○營運所○○淨水場之承包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填充藥劑作業時,因所屬之司機作業疏失,將聚氯化鋁(PAC )加入次氯酸鈉儲槽中,造成氯氣毒性污染物逸散至周界空氣中,致產生有毒氣體及造成人員身體不適送醫,違反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規定,倘本案因該場之承包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人員訓練及妥善作好污染防制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為實際污染行為人,則處分對象應為包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