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結果作為處分依據,遭訴願撤銷原處分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結果作為處分依據,遭訴願撤銷原 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結果作為處分依據,遭訴願撤銷原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環保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稽查檢測工作,需為具有環境檢驗所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始能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稽查檢測工作,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始能作為稽查處分依據。
二、有關目前尚未有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本署認可具有執行加油站氣漏及氣油比檢測資格乙節,建議貴局可先指派同仁訓練具有加油站油氣回收功能檢測能力通過後,自行稽查檢測並以貴局名義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自可作為稽查處分依據;俟檢驗測定機構取得本署認可執行加油站氣漏及氣油比檢測資格後,再委託其執行檢測為宜。
三、為避免貴局委託未具本署認可執行加油站氣漏及氣油比檢測資格之檢測機構,執行加油站氣漏或氣油比檢測結果作為管制依據之處分遭訴願撤銷,建請貴局先行撤銷現有類似案件之處分,將檢測結果作為加強稽查管制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