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新設及變更者),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

…」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屠宰作業程序可能產生之異味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另查經濟部 90 年 11 月 2 日經(90)中字第 09030262670 號函釋,廠房面積應以建築物使用執照上建物用途登記為廠房用途內實際作為廠房使用面積之認定。

四、本案倘公私場所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且屬新設及變更者,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且建築物使用執照上建物用途登記為廠房用途內實際作為廠房使用之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或該公私場所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年以上,則符合前揭公告製程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事務所。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