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新設及變更者),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
…」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屠宰作業程序可能產生之異味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另查經濟部 90 年 11 月 2 日經(90)中字第 09030262670 號函釋,廠房面積應以建築物使用執照上建物用途登記為廠房用途內實際作為廠房使用面積之認定。
四、本案倘公私場所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且屬新設及變更者,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且建築物使用執照上建物用途登記為廠房用途內實際作為廠房使用之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或該公私場所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年以上,則符合前揭公告製程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