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 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於 96 年 4月 12 日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對象為餐飲業及一般廚房廢氣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逕排放至溝渠之行為。
二、貴局人員現場稽查時,倘發現餐飲業者從事烹飪作業,不論是否有裝置廢氣收集及處理設備,亦不論其處理設備是否有操作,現場稽查發現其排氣排放至溝渠中,有散布油煙或產生惡臭之空氣污染行為者,應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