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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 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於 96 年 4月 12 日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對象為餐飲業及一般廚房廢氣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逕排放至溝渠之行為。

二、貴局人員現場稽查時,倘發現餐飲業者從事烹飪作業,不論是否有裝置廢氣收集及處理設備,亦不論其處理設備是否有操作,現場稽查發現其排氣排放至溝渠中,有散布油煙或產生惡臭之空氣污染行為者,應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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