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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貴轄○○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辦理鐵塔及架線工程之開工日期認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函詢有關貴轄○○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辦理鐵塔及架線工程之開 工日期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貴轄○○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辦理鐵塔及架線工程之開工日期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使污染者負擔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期等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污費。上述所稱開工,依本署 96 年 7 月 25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50899 號函釋(副本諒達),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為基準。另貴局函提本署 99 年 6 月 11 日環署訴字第 0990023341 號訴願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理由三後段略謂,空污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即免徵原則辦理,原處分機關僅憑契約所訂開工日期,逕予認定為系爭工程實際施工日期,顯屬率斷。將設計(非實際動工)期間之工期亦徵收空污費,有違空污費徵收之原則。

三、基此,倘營建業主提出資料佐證,並經主管機關查明確無實際施工之實,始得不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查該公司投標須知附註頁(內容載明第 1 期為提報簡易水土保持及施工計畫等資料之工期,第 2 期始為鐵塔基礎鑽探之施工期,且載明由甲方通知開工)、99 年 11 月 10 日函知尚○營造有限公司自當日起開工函,以及改制前台中縣政府同意備查等資料,倘經貴局現場查核 99 年 11 月 10 日前系爭工程確無施工,得以 99年 11 月 10 日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本案請貴局依前揭規定、原則與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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