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物染防制費繳納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貴轄○○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物染防制費繳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物染防制費繳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或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一併補足,業已明訂經主管機關核算不足或溢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辦理追補繳作業。另本署業於97 年 3 月 3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23955 號公告自 97 年 1月 1 日起,本署委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在案。
二、另為提升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正確性,本署「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暨審查申報及現場查核之相關技術支援計畫」委辦執行單位 A 公司於 98 年 3 月 11 日派員至貴轄 B 公司進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書面及現場查核,查核結果為 B 公司 96 年第 1 季至 97 年第 3 季原物料實際使用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申報量不符,爰依 B 公司所提供之原物料實際使用量,重新計算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匯入本署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並經貴局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作業,查貴局已於 98 年 12 月 28 日發函至 B 公司通知結算金額及進行追補繳作業。
三、另查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監督、查核暨帳目核對計畫」委辦執行單位 C 公司於 99 年 5 月 3 日派員至 B 公司進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現場查核作業,查核結果為 B公司 97 年第 4 季至 98 年第 2 季之揮發性有機物清洗溶劑未申報,並將本次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核結果置放於本署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並經貴局重新進行 97 年第 2 季至 98 年第2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作業,查貴局已於 100 年 3 月 2 日發函至該公司通知結算金額及進行追補繳作業。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本署已委託 貴局辦理在案,本案建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 B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