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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使污染者負擔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15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能依規定辦理者,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三、有關貴轄軍方排雷工程進行雷彈搜索、引爆雷彈、清除林木及推土整平等作業程序,倘涉及逸散或排放粒狀污染物,則屬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管制對象,營建業主應依前揭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妥善做好規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倘基於安全性考量,未能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營建業主得依規定提出替代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辦理。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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