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軍方排雷工程是否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使污染者負擔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15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能依規定辦理者,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三、有關貴轄軍方排雷工程進行雷彈搜索、引爆雷彈、清除林木及推土整平等作業程序,倘涉及逸散或排放粒狀污染物,則屬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管制對象,營建業主應依前揭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妥善做好規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倘基於安全性考量,未能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營建業主得依規定提出替代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辦理。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