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計算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規定:「…有偽造、變造、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相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立法精神係針對有偽造、變造、短報或漏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並依公告費率計算其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偽照或變造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排放量相關資料者,因其原申報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代表性已有疑義,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扣除其已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應補繳金額,並進行追補繳作業。另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有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排放量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依排放係數核算其污染源短報或漏報排放量之二倍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並進行追補繳作業。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