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同一基地,不同地號、建案名稱、建築執照及管制編號之2筆建案,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裁處方式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同一基地,不同地號、建案名稱、建築執照及管制編號之 2 筆建案,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裁處方式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同一基地,不同地號、建案名稱、建築執照及管制編號之 2筆建案,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裁處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其中設置防溢座之主要目的,係避免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工地內廢水溢流至工地外,造成水污染及衍生空氣污染情事。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二、本案同一基地不同地號及建案名稱,具獨立建築執照及不同列管編號之 2 筆建案,倘該營建業主未設置防溢座,且未依規定申請替代之防制設施,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按違規主體所屬列管編號之工地為處分對象,分別開具裁處書予以裁處。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