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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國揚國硯案大樓新建工程未於結構體外部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是否應依法告發處分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國硯案大樓新建工程未於結構體外部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是否應依法告發處分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國硯案大樓新建工程未於結構體外部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是否應依法告發處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及營建工程等操作或工事,致引起空氣污染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 60 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等處分。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設置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塵網或防塵布。上述防塵網、布設置之目的,主要係避免施工過程逸散粒狀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

二、查鋼骨結構之房屋建築工程,其施工順序係先將鋼骨組立,形成結構體後,再於結構體外部架設施工架,作為後續各樓層內外部施工使用。因鋼骨組立作業並未包含逸散粒狀物之砂石、土方作業,該過程毋需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俟施工架設置完成,即應依規定於結構體施工架外緣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以防止粉塵逸散。

三、倘本案貴轄○○國硯案大樓新建鋼骨結構工程之結構體已完成,尚未架設施工架進行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施工作業,尚毋需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惟倘該鋼骨架設期間經稽查確認發生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處分。另該工程應於施工架完成後,依本辦法規定,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以防止粒狀物逸散。本案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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