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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其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其操作許可證 、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其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又同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 5 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不受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以及同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當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者,操作應符合法規規定,且不受第 22 條所定 10% 容許差值之限制。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前揭條文已明定公私場所具有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之固定污染源操作特性,於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並得申請未來 5 年內最大產能條件或最大操作條件,作為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發之依據,及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三、有關貴局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其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具有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之固定污染源操作特性,得申請未來 5 年內最大產能條件或最大操作條件,作為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發之依據,並於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另倘其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貴局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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