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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罰鍰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罰鍰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罰鍰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其中,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

二、另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述條文係列舉行政機關針對違反公法上事件依法裁處罰鍰時,應審酌及得考量之事項,惟仍應於所處罰條款所定之法定罰鍰額度內進行裁處。僅受處分人有符合行政罰法第8 條、第 9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12 條及第 13 條等之情形者,始得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

三、本案貴局來函所指辦理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違反事實之裁罰作業,倘經確認符合前述工商廠場定義,應依空污法所定之裁罰額度規定,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倘有符合前述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罰鍰適用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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