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第 1 項第 1 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前述「燃燒」係指可燃物質達到燃點與氧劇烈化合,而產生光與熱的現象。
二、關於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節,應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判定其是否有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可見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之事實,方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