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資源回收廠違反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資源回收廠違反檢查鑑定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資源回收廠違反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四(一)及
(二)規定,採樣孔應設於造成擾流(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8 倍(8D)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 2倍(2D)於管道直徑距離(8D/2D 方式設置)。倘無法在前款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1.5 倍(1.5D)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 0.5 倍(0.5D)於管道直徑距離處(1.5D/0.5D 方式設置)。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前揭規定係規範採樣孔設置位置,確保排放管道採樣不受氣流干擾及取得具代表性之樣本。
二、本案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資源回收廠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排放管道監測設施採樣孔設置位置,倘僅於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載明相關設施安裝位置(採 1.5D/
0.5D 方式設置),經貴局查明確認於設置前未依前揭規定,提報書面資料說明且經貴局認可,即逕行採 1.5D/0.5D 方式設置採樣孔,則違反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