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公私場所異味經由固定排風扇排放至大氣,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公私場所異味經由固定排風扇排放至大氣,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20 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公私場所異味經由固定排風扇排放至大氣,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署並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另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它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其管制目的係為督促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臭異味污染環境。
二、貴轄民眾一再陳情民宅繁殖飼養寵物產生異味污染物案件,建議可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規定,就其是否產生惡臭之空氣污染行為優先執行,倘未能或無法查察確認有空氣污染行為者,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以採樣檢測其周界異味污染物,判定是否超過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以有效執行稽查管制。
三、本案建議貴局依前述原則重新詳加審酌各項空氣污染違規要件,判定是否確實無法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後,再行評估是否依本署公告標準檢測方法進行異味污染物周界檢測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