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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函詢公私場所之試車檢測報告內容與核定試車計畫書內容不符,其檢測報告結果之適法性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貴函詢公私場所之試車檢測報告內容與核定試車計畫書內容不符,其檢測 報告結果之適法性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函詢公私場所之試車檢測報告內容與核定試車計畫書內容不符,其檢測報告結果之適法性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上述規定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另同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第 16 條進行試車或檢測時,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操作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 80% 以上;無法達 80% 以上者,應以試車或檢測時之實際操作條件之 1.2 倍,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二、另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業已明確規範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其管制重點係為規範公私場所排放管道皆應設置符合安全並具代表性採樣位置之採樣孔及採樣設施,供主管機關稽查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三、本案所詢採樣平台軸向長度不符合採樣設施規範,則所執行之檢測是否具代表性疑義一節,因採樣平台長度係為確保檢測有足夠空間可進行設備操作,倘經貴局確認不影響檢測之執行,且檢測過程符合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執行程序,則排放管道之戴奧辛檢測報告仍具代表性,惟仍應要求該公司依據採樣設施規範要求,設置符合規定之採樣設施,始為適法。

四、另函詢未依試車申請文件進行檢測,則該份檢測報告代表性疑義一節,本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案,倘經貴局現場勘查結果,該公司未依貴局核定之試車申請文件及試車計畫,進行試車檢測,其檢測報告結果自不具代表性,應要求限期補正申請內容並重新提報檢測報告。

五、有關試車檢測過程之製程氣體流量不合理,本次試車是否可逕行判定不具代表性,及所有檢測報告是否可於下次申請時繼續使用疑義一節,倘試車檢測過程未依原試車計畫執行,且現場操作報表與檢測報告書所載之操作條件不符,則檢測結果不具代表性,該份檢測報告不可再用於下次許可申請案繼續使用。另倘試車過程之試車條件無法達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 80% 以上者,應以試車或檢測時之實際操作條件之 1.2 倍,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六、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逕予判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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