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所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對其實際污染行為人進行處分。另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5 年 5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31557 號函釋在案。
二、本案貴轄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臺中市政府水湳經貿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第二標」工程,並將拆除業務委由個人承包商辦理,兩者具契約承攬關係,該個人承包商所承包之工作係屬營利性質。倘該承包工程之個人進行拆除作業時,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即違反前揭規定,其違規主體宜認定為獨資形態之工商廠場,並以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處分,而非以個人行為裁處。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