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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所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對其實際污染行為人進行處分。另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5 年 5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31557 號函釋在案。

二、本案貴轄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臺中市政府水湳經貿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第二標」工程,並將拆除業務委由個人承包商辦理,兩者具契約承攬關係,該個人承包商所承包之工作係屬營利性質。倘該承包工程之個人進行拆除作業時,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即違反前揭規定,其違規主體宜認定為獨資形態之工商廠場,並以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處分,而非以個人行為裁處。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之承包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之裁罰額度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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