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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應予釐清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貴局函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應予釐清事項一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應予釐清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授權所做採樣作業並委由本署環境檢驗所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官能測定分析,前述採樣程序並未限制稽查人員應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採樣。惟現場稽查人員需於稽查工作紀錄表內容詳細繪製並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其他相關判定依據等內容,整體稽查流程即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二、查本署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0A)」就周界及環境大氣中異味污染物採樣之採樣點要求,係於採樣地點附近尋找異味污染物最濃處作為採樣點,方法要求執行採樣時需記錄風向,目的儘係為輔助判斷異味污染物採樣點之選擇,方法並未限定需於現場架設風向儀,亦即可採用現場既設之風標或其他可資判定風向之方式進行風向之紀錄。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應予釐清事項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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