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蒸氣鍋爐使用木材作為燃料係屬原料或廢棄物,其適用戴奧辛排放標準認定之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蒸氣鍋爐使用木材作為燃料係屬原料或廢棄物,其適用戴奧辛排 放標準認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蒸氣鍋爐使用木材作為燃料係屬原料或廢棄物,其適用戴奧辛排放標準認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係針對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因其有產生戴奧辛污染之虞,故規範其排放標準及定期檢測規定,亦需比照廢棄物焚化爐需求,以前述排放標準之第 5 條及第 10 條規定辦理。
三、貴轄廠商使用原木工廠加工切割後之下腳料作為鍋爐燃料,倘該燃料經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屬一般或事業廢棄物者,則該鍋爐之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另倘該廠商使用原木工廠下腳料為燃料,其如屬市場有價,販售為燃料,尚非屬廢棄物,則非屬上述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之戴奧辛濃度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