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採樣孔設置位置認定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採 樣孔設置位置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採樣孔設置位置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附表第4 點第 5 款規定,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數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準此,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自應設置符合上開規定之採樣孔,且建議至少應設置垂直相交之 2 個採樣孔,每孔採樣 5 點為宜,本署業於 102年 2 月 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12513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有關採樣孔設置位置之規定,本署已於「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4 點第 5 款及「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等 2 項規定中,規範圓形及方型截面形式之設置規定,其他截面形狀排放管道之採樣孔則可沿用上述之原則設置。
三、本案貴轄既存公私場所之排放管道截面為半圓形,依前述規定及設置原則,其採樣孔設置方式可設置於水平線角度各 45 度之位置,且 2個採樣孔垂直相交。惟請貴局仍應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