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適用罰鍰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適用罰鍰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適用罰鍰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95 年 5 月 2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31557 號函文內容,主要係說明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前述內容所稱工商廠場與本署84 年 2 月 20 日環署空字第 06287 號函,民眾承攬工程之作業方式及具體設備、械器規模等倘依法應辦理工商登記,則其違反主體為工商廠場之函釋內容相符並無衝突。
二、本案倘經貴局查明訴願人與承攬公司訂有合約承攬工程從事工商活動,即應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違反主體即符合本法所稱之工商廠場。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依權責酌處。
三、另本署 84 年 2 月 20 日環署空字第 06287 號函(如附件)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