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請本署函詢財政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否繳納營業稅一案
要旨
貴局請本署函詢財政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防制費應否繳納營業稅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請本署函詢財政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否繳納營業稅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及第17 條規定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或進口貨物之支出,自毋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繳納營業稅,本署業於 102年 4 月 12 ? 以環署空字第 1020023988 號函復貴局在案(諒達),本案請依該函釋內容辦理。
二、另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 86 年 7 月 1 日開徵以來,未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審計單位向本署反映,該費用應繳納營業稅之問題,倘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對於貴局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仍有疑義,宜由貴局或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逕向財政部申請解釋,俾做為依法繳交營業稅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