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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8條規定之設備元件適用對象認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8 條規定之設備元件適用 對象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8 條規定之設備元件適用對象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6章設備元件第 28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 15 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其分類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蘭、管牙、快速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等。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設備元件應妥善做好維護及管理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標準規定,俾避免洩漏揮發性有機物,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二、本案函詢攪拌器基座是否屬排放標準規定之設備元件疑義一節,攪拌器本體(包含馬達軸封、底部)屬設備元件,其基座倘係以螺栓方式固定於反應槽(或儲槽),則該攪拌器之基座應屬上開條文規定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屬排放標準第 28 條管制對象,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測及進行修護。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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