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民眾申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是否符合「山林田野」之法令依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轄內民眾申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是否符合「山林田野」之法令依 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民眾申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是否符合「山林田野」之法令依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2 年 12 月 17 日「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得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之公告事項規定,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者,其燃燒之物質需以植物及病蟲蟲體為限,且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前述除公告事項一但書所列不得申請核可之地區外,並未有申請引火燃燒核可地點、面積及期間之特別限制規定。
二、本案貴轄民眾應依前揭規定先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後,再向貴局提出從事山林田野燃燒許可,惟倘核可地點及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預報空氣品質等級為不良、非常不良、或有害地區或時段或核可期間之氣象條件有不利於污染物擴散之虞者,貴局得依公告事項之規定令其暫緩核可行為。
三、本案請貴局查明民眾本次申請內容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後,逕依權責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