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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函詢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興建計畫─博物館建築及相關工程」之圍籬設置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內政部營建署函詢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興建計畫-博物館建築 及相關工程」之圍籬設置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內政部營建署函詢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興建計畫-博物館建築及相關工程」之圍籬設置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但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據此,除有上述免設圍籬之情形(不含人工水體)以外,均應依規定設置圍籬,以避免施工過程中,工區內之粒狀物逸散至工區外或空氣中,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及空氣品質。

二、另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上開內容係對於情形特殊,未能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處理方式。

三、本案來函提及該署代辦之旨揭工程緊鄰景觀湖泊,湖泊沿岸已設有約30 公分高之矮牆,若設置 2.4 公尺高之全阻隔式圍籬,施作困難且影響安全(無法監視湖面狀況)一節,倘該營建工程非屬前揭臨接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之情形,該署即應依規定設置圍籬。倘該署依規定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圍籬確有困難,則應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貴局同意後,以替代之防制設施為之。本案請貴局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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