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道路工程之工地內設置人行通道,並以圍籬隔開工地與通道,可否視為不同工區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道路工程之工地內設置人行通道,並以圍籬隔開工地與通道 ,可否視為不同工區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道路工程之工地內設置人行通道,並以圍籬隔開工地與通道,可否視為不同工區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同條文並有圍籬高度及免設圍籬之條件等規定。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逸散粒狀物至工區外,造成空氣污染情事。
二、本案貴市捷運工程之承包商於捷運工地內設置通道供民眾通行,並以圍籬隔開工地與通道,應視為 2 工區或 1 工區一節,前揭辦法並未針對工區內圍籬之設置方式予以規範。另廢棄物管制方面,本案如屬同一開發行為,且為同一施作單位,似可視為同一工區。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及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