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對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認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對 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對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為每3 個月、每 6 個月及每年檢測 1 次等 3 級。另同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為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90 %以上,或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80 %以上等條件。
二、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認定疑義一節,前揭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係指固定污染源應實施檢測頻率之期間,即前一次定期檢測後至本次應實施定期檢測前之該段期間,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執行定期檢測時之操作條件,倘係採用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90 %以上者,則應提供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之相關資料,以確認工廠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或潛勢下,所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能正常操作,並足以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合排放標準,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