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可否經業主同意後,免予退費疑義案
要旨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可否經業主同意後,免予退費疑義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可否經業主同意後,免予退費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之費額。主要係規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資料有異動時,營建業主應於完工時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事宜。如有溢繳者,自應退還其溢繳之費用。
二、另依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以及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上述規定,已明定人民對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
三、本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倘經營建業主同意拋棄其退費之權利,貴局自可免予退費;倘營建業主未提出退費申請,且未拋棄退費權利,則須俟其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始得不予退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