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局於同一基地辦理之3件營建工程,是否須個別設置圍籬疑義一案
要旨
○○部○○○○○○局於同一基地辦理之 3 件營建工程,是否須個別設 置圍籬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部○○○○○○局於同一基地辦理之 3 件營建工程,是否須個別設置圍籬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營建工地係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故營建工地之周界,即係指上述區域之邊界而言。同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但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上述圍籬設置之目的,主要係避免工程進行期間,施工作業、裸露地、車行路徑及料堆等污染源逸散粒狀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情形。因此,除有前揭免設置圍籬之情形外,營建業主應依規定於各個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圍籬及防溢座。
二、又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三、另多項營建工程於同一建地內併行施工,因工程特性,未能依規定於各工程周界設置圍籬及防溢座,擬採聯合共同於建地周界設立全阻隔圍籬,營建業主得檢具各營建工程詳細資料(如各工程面積、工期、位置圖等),依前揭辦法 16 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以替代方式為之。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4 年 2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40006424 號函釋在案。
四、本案有關營建工地周界之定義,以及多個營建工程可否共用基地外圍之圍籬一節,請參考前揭說明及函釋內容辦理,並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