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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得設置簡易圍籬之工程種類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得設置簡易 圍籬之工程種類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得設置簡易圍籬之工程種類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或施工工期未滿 3 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同辦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簡易圍籬係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二、上述規定圍籬設置之目的,主要係避免施工過程逸散粒狀污染物至空氣中或工地外,影響空氣品質及人體健康。另得設置簡易圍籬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等 4 類工程之工區大多為狹長形,部分工區無設置全阻隔式圍籬之空間,或位於人口稠密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如道路及管線工程),設置全阻隔式圍籬恐影響視線、阻礙交通及妨礙住戶或一般民眾進出;至於工期較短之工程,短時間即可完工,影響程度較為輕微,爰規定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或施工工期未滿 3 個月之該 4 類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三、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本案得設置簡易圍籬之對象,僅限於工區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等 4 類工程,而非所有類別之工程。本案請貴局查明後,依權責及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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