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製程廢氣,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疑義案
要旨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製程廢氣, 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製程廢氣,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 11% 為參考基準。另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 11% 為參考基準。
二、本案依據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資料所示,該公司資源回收廠之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製程流程,係廢棄物進入焚化爐產生之廢氣,經廢熱鍋爐吸熱降溫,再經白煙熱交換器與燃燒空氣熱交換降溫,然後經袋式集塵機、濕式除酸塔等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倘屬焚化處理製程特性,其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濃度計算,應依據前揭所適用之行業別戴奧辛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執行含氧量校正。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