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平版印刷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計算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平版印刷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計算之疑義 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平版印刷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計算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壹、一、行業製程排放係數之平版印刷程序之備註 3,說明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其中平版印刷程序所使用油墨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計算(E)=Q ×V×(1-RF)。Q 為油墨使用量(公斤),RF 為 VOCs產品殘留係數(%),熱固型油墨為 20% ,非熱固型油墨為 95 %。
二、另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附錄二、(七)、9.VOCs 總排放量=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水量-經集氣設施收集後且因防制設施削減之廢氣量-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產品量-(回收設備之 VOCs 儲存量+回收設備之 VOCs 售出量)。
三、本案貴局函詢平版印刷製造程序之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是否得擇採用防制設備實際檢測結果進行計算之疑義一節,公私場所平版印刷程序以本署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計算者,應配合前揭規定辦理;惟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 VOCs 至排放管道者,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計算排放量。
四、另提及轄內印刷業者計算 102 年第 3 季之 VOCs 空污費,產生製程扣除量大於製程投入量之情形一節,建請貴局應重新確認業者申報資料(檢測當時油墨用量、油墨 VOCs 含量百分比及防制設備前後端污染物檢測結果等計算參數)之合理性,並確實掌握質量平衡流布之各項參數,以利計算實際污染物排放量。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