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4款規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 放標準第 7 條第 4 款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4 款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4 款規定,焚化爐出口排氣中含氧量 1 小時平均值應達 6%以上。上述所稱焚化爐出口,係指廢氣經焚化爐排放後,進入排放管道或大氣中之位置,而非指焚化爐爐體內各燃燒室之廢氣出口位置。又上述焚化爐操作條件之規定,主要係為使廢氣能完全燃燒,以減少戴奧辛之生成及排放,進而維護空氣品質及人體健康。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廢棄物焚化爐包含一次爐(固定床燃燒爐、高溫焙燒爐)及二次燃燒室,事業廢棄物經一次爐燃燒後,產生之氣體再進入二次燃燒室進行完全燃燒,倘其二次燃燒室出口(即焚化爐出口)排氣中含氧量 1 小時平均值達 6%以上,即符合前揭排放標準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及函復該公司。

